三、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历史
纵观美国金融史,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经历了由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美国的金融史上开创了一个典型分业的时代。美国实行分业体制以后,影响到英国、日本、韩国等国也跟随美国实施分业经营的“分离银行”制度。1995年, 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时就参考了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体制。自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增加以及信息技术对金融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的功能和客户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类金融机构开始向其它金融服务领域渗透。这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业开始由分业体制向联合经营体制转型。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了。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一种金融创新,而是为规避法律监管而出现的。1999年美国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彻底拆除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法律限制,鼓励“联合经营”。这样一来,金融控股公司不必再钻法律空子,在美国有了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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